(2015)上执字第8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程艳军与刘振超、王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艳军,刘振超,王峰,韩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836-12号申请执行人程艳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振超,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峰,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韩二军,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程艳军与被执行人刘振超、王峰、韩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二军与李娜有共有房产可供执行,房产证号为20××33(1-2)。该房产位于上蔡县蔡侯路中段北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二军与李娜共有的、位于上蔡县蔡侯路中段北侧、房产证号为20××33(1-2)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韩二军与李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内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