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华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237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华丽,曾用名陈红梅,女,1979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西华县第二职业中专职工,籍贯河南省西华县,现住西华县。无前科。于2016年1月16日被安徽蚌埠市禹会区公安分局钓鱼台派出所抓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于2016年1月1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5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牛福海,系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华丽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豫162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杨华丽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30万元、张某1.5万元、李某22.15万元、卢某3.5万元、赵某3.5万元、杜某22万元、刘某25副十字绣成品。2017年5月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豫16刑终第2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西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7提5月17日西华县人法院立案受理后,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华丽及其辩护人牛福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华丽于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期间,虚构做防盗门窗生意等名义,以假房产证等为抵押,骗取杜某、卢某、李某2、王某2等人钱款共计133.25万元和5幅十字绣成品(无法鉴定)。1、2014年1月份,被告人杨华丽以假房产证和从其亲属处偷拿的房产证为抵押,虚构做防盗门生意为名,骗取王某1借款30万元,后退还部分款项;2、2014年3月,被告人杨华丽以假房产证作为抵押,虚构承包小区门窗工程为名,骗取张某借款15万元,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无效报案后,杨华丽才陆续向其还款13.5万元,目前还有1.5万元尚未归还;3、2014年12月,被告人杨华丽以虚构做防盗门生意为名,骗取李某2借款2.15万元;4、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杨华丽以做生意和还信用卡为名,骗取卢某借款3.5万元;5、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杨华丽分别以其在安徽一军校担任领导的亲属准备发福利需要资金和自己在外做生意为名,以他人的两份保险合同为抵押,骗取王某2借款共计56.6万元,目前还有54.182万元尚未归还;6、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杨华丽虚构以做防盗门生意为名骗取赵某3.5万元;7、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华丽以干门窗等生意为由,先后骗取杜某钱款22万元;8、2014年2月份,被告人杨华丽以代卖的名义从刘某2处骗取5幅十字绣成品(无法鉴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华丽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华丽辩称是借被害人的钱,不是诈骗。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中的借款是事实,存在借款时隐瞒事实、编造谎言的情况,但被告人杨华丽案发前已归还张某13.5万元,案发后已全部归还,杨华丽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借款行为不是诈骗。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华丽于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期间,虚构做防盗门窗生意等名义,以假房产证等为抵押,骗取王某1、杜某、卢某、李某2等人钱款共计76.15万元和5幅十字绣成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1月份,被告人杨华丽以假房产证和从其亲属处偷拿的房产证为抵押,虚构做防盗门生意为名,骗取王某1现金3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华丽的供述和辩解:借王某130万元钱时是以在外安装防盗门需要用钱的理由,以虚假的理由从别人那里借钱用作自己开销和购买彩票使用,我拿着我婆姐杨爱真购买的袁卫东的房子的房产证作抵押给了王某1。我现在没有任何财产,我自己没有偿还能力。2、被害人王某1陈述:杨华丽利用偷拿其亲属的房产证和伪造的假房产证共计骗取我30万元,我多次和杨华丽联系,一直和杨华丽联系不上。3、被害人王某1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杨华丽书写的还款保证书、合同协议、借条:被告人杨华丽用假房产证作抵押共借王某1现金30万元。二、2014年3月,被告人杨华丽以假房产证作为抵押,虚构承包小区门窗工程为名,骗取张某现金15万元,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无效报案后,杨华丽自2015年5月份陆续向张某还款13.5万元,剩余1.5万元由杨华丽的亲属代为归还,被告人杨华丽得到被害人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华丽的供述和辩解:用假房产证作抵押,以在周口干的有做防盗门的生意为理由共借张某十几万元钱。我听说张某报案后,公安局的民警一直打电话找我,我在外面一直不敢回来,后来张某打听到我儿子在漯河上高中,就在学校找到我,我于2015年下半年陆续还给张某十几万元。2、被害人张某陈述:2014年3月份,杨华丽以给一个小区安装门的工程需要资金为由,用虚假的房产证作抵押,共借我现金15万元,后来我多次向杨华丽催要,杨华丽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也不给我面见,公安局立案后,多次通知杨华丽到案,杨华丽归还我13.5万元,剩下的1.5万元是2016年3月7日由杨华丽的侄女婿还给我的,给的是现金,我写了一份谅解书,不再追究杨华丽的责任。3、借条:杨华丽借条书写的借款金额为18.1万元。三、2014年12月,被告人杨华丽虚构做防盗门生意为名,骗取李某2现金2.15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华丽的供述和辩解:借钱的时候我基本上都是以在外面安装防盗门需要用钱的理由,我借了电影院的李某2两万多块钱,我在2015年上半年还了5000元,还有两万多没有还。2、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4年12月24日,杨华丽以在周口做安装防盗门的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分三次共借我现金26500元,我多次找杨华丽要钱,都找不到她,刚开始手机还能联系上,后来电话也不接了,杨华丽在2015年4月13日往我儿媳妇郭贝贝的农行卡上转了5000元钱,之后我就再也没找到过杨华丽,也联系不上杨华丽。3、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很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杨华丽共借李某2现金26500元,已归还5000元。四、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杨华丽以做生意和还信用卡为名,骗取卢某现金3.5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华丽的供述和辩解:卢某提供借条两张都是我写的,钱我都认可。向张某、王某1、卢某、李某2、赵某等人处所借的94.8万元,当时谈生意时用一部分,剩余的还他们一部分,另外有一部分我自己平时开销用了。被害人卢某陈述:2014年3月份,杨华丽以在外地做防盗门生意和还信用卡为由,共借我现金3.5万元。我多次找杨华丽要钱,杨华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就和杨华丽联系不上了。借条:被告人杨华丽共借卢某现金3.5万元。五、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杨华丽以假房产证作为抵押,虚构做防盗门生意为名骗取赵某现金3.5万元,案发后已归还现金1.5万元,得到赵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华丽的供述和辩解:我向赵某借钱时,给赵某说是还透支卡的,当时赵某给我的是现金。我儿子上学学费交了一万多元,还有一部分用于生活费和其它开销了。借钱的时候,安装门窗生意根本没有做。被害人赵某陈述:2014年6月17日杨华丽利用假房产证骗取我3.5万元借款,至今仍未归还。我多次打电话催杨华丽还钱,杨华丽就以银行卡消磁等各种借口推迟,我就怀疑她抵押给我的房产证有问题,我就到房管所进行查询,发现她已经把这套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了,杨华丽给我的房产证是假的,但是后来就给她联系不上了,杨华丽的儿子杨草原于2016年7月13日通过支付宝给我转帐1.5万元,我就在谅解书上签了我的名字,现在还欠我2万元。被害人赵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借条:证实被告人杨华丽以虚假的房产证作抵押借赵某现金35000元。六、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华丽以干门窗等生意为由,先后骗取杜某现金22万元,后归还现金1万元。被告人杨华丽得到杜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华丽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3年11月以准备在安徽亳州准备开超市的名义借杜某22万元,我现在没有任何财产,没有偿还能力。2、被害人杜某陈述:杨华丽向我借钱第一次说是做门窗生意,后来又借又说做鞋帽生意的,杨华丽借我的22万元,我多次找她催要,她给我了1万元,当时杨华丽向我借钱时说在安徽蚌埠那边做门窗生意和鞋帽生意的。我借给杨华丽钱后,就找不到杨华丽了。我对杨华丽进行刑事谅解。3、借条:证实被告人杨华丽共借杜某现金22万元。七、2014年2月份,被告人杨华丽以代卖的名义从刘某2处骗取5幅十字绣成品。分别是:琴棋书画(规格:1.44M高、3.55M长)、国色牡丹花开富贵(规格:1M高、3M长)、红楼群芳图(规格:1M高、2.7M长)、清明上河图(规格:1M高、2M长)、报春图(规格:0.8M高、2M长)。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华丽的供述和辩解:我在2015年从刘某2的十字绣店里拿走五幅已经做好的十字绣,当时我对她说帮刘某2卖掉,但是现在也没有卖掉。2、被害人刘某2陈述:杨华丽于2013年四、五月份的时候,从我经营的十字绣店以替我代卖的名义拿走五幅十字绣成品,至今未归还。五幅十字绣成品分别是:琴棋书画(规格:1.44M高、3.55M长)、国色牡丹花开富贵(规格:1M高、3M长)、红楼群芳图(规格:1M高、2.7M长)、清明上河图(规格:1M高、2M长)、报春图(规格:0.8M高、2M长)。杨华丽说她的十字绣经过她在深圳外企的亲戚卖给外国人了,卖了10万元钱,并说可以替我代卖,我才相信她,让她拿走代卖的。3、证人刘某1证言:我妻子吕迎春绣的红楼群芳图放在刘某2那,后被杨华丽以代卖的名义拿走后,至今没有归还。4、刘某2提供的十字绣照片。本案另有综合证据如下:1、证人杨某证言:我不知道我妻子杨华丽在外借钱的事,既不知道借谁的钱,也不知道借了多少钱,我和杨华丽在西华县长平花园小区有一处住宅,2014年元月份已经抵押给西华县融华小额贷款担保公司了。2、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房产证是假的。3、西华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及户名为杨华丽的房屋所有权假证二份:张某和赵某分别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已随案移交。4、杨华丽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杨华丽银行卡上没有现金的情况。5、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用于抵押的房产证为假证。西华县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证明:证实杨华丽自2014年9月份以来一直未到校报到上班,至今联系不上。7、发破案报告:被告人杨华丽于2016年1月16日在安徽蚌埠市西市区君和大酒店被安徽蚌埠市禹会区公安分局钓鱼台派出所抓获,2016年1月19日西华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杨华丽押解至西华县,同日依法将其刑事拘留。8、被告人杨华丽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华丽的个人基本情况。庭审中,被告人杨华丽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谅解书、承诺书、取保申请书、王某1及刘某2书写材料。公诉机关对上述证据的异议是对取保申请书中说实属民间借贷不属于诈骗有异议,该申请书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不相符,被告人杨华丽的行为属于诈骗。公诉机关的异议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另指控: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杨华丽分别以其在安徽一军校担任领导的亲属准备发福利需要资金和自己在外做生意为名,以他人的两份保险合同为抵押,骗取王某2借款共计56.6万元,目前还有54.182万元尚未归还。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人杨华丽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月借王某256.6万元。这些钱我用了,具体去向想不起来了,我没有对王某2说过,杨某叔叔在军校里工作,让我准备发福利的事情。被害人王某2陈述:被害人王某2第一次在侦查机关的陈述:杨华丽分七次用两份保险合同作抵押共借我566000元,其中已经还给我24180元,目前还剩541820元没有给我。杨华丽就找我借钱时说是杨华丽爱人杨某的叔在安徽省蚌埠市的一个军校准备发福利,进福利物品需要用钱为由借的,2014年10月份左右,和杨华丽联系不上。被害人王某2第二次在侦查机关的陈述:我认为杨华丽欠我的541820元不是诈骗,我们之间是借贷关系。我当时到公安机关报案时因为我听说杨华丽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害怕她退钱时没有我的份,我就来登记一下。杨华丽向我借钱时确实给我说过借钱是她安徽省蚌埠市军校的一个亲戚发福利用的,杨华丽确实在安徽蚌埠市军校有个亲戚,我说杨华丽用于抵押的两份保险单不是杨华丽向我借钱时抵押给我的。3、借条:被告人杨华丽与王某2的借款往来情况。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王某2的两次陈述相互矛盾,其陈述和杨华丽之间是借贷关系,被告人杨华丽供述亦不能证实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被害人王某2借款的情况,公诉机关就该起指控提供的证据不足,该起指控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华丽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杨华丽与被害人之间系借贷关系,被告人杨华丽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杨华丽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1、张某、李某2、卢某、赵某、杜某、刘某2的陈述及假房产证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虚构做防盗门窗生意等名义,以假房产证等为抵押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华丽归还被害人张某13.5万元是在被害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多次通知杨华丽到案,杨华丽拒不到案的情况下被迫归还的,被告人杨华丽于2014年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拒不到案,直到2016年1月16日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公安分局钓鱼台派出所抓获,其主观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故被告人杨华丽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华丽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华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华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责令被告人杨华丽退赔被害人王建峰人民币30万元、李新华人民币2.15万元、卢翠荣人民币3.5万元、赵蕴莉人民币2万元、杜雪丽人民币21万元、刘静5副十字绣成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金广良审判员 李相君审判员 高雷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