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龚炳根与徐艳、江苏兆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炳根,徐艳,江苏兆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杰,徐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7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龚炳根,男,196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徐艳,女,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江苏兆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新区黄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徐素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杰,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徐素霞,女,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炳根与被执行人徐艳、江苏兆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杰、徐素霞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龚炳根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此案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