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营区八分场华谊五金建材商店、杨雷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区八分场华谊五金建材商店,杨雷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662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区八分场华谊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胜利粮所东。经营者冯秀芝,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耿井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杨雷雷,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魏家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东营区八分场华谊五金建材商店与杨雷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租金与利息损失共计36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雷雷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雷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