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与何晓昢、阴卫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何晓昢,阴卫国,贺昊晔,张一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86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负责人刘冬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晓昢,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阴卫国,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贺昊晔,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张一琛,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诉何晓昢、阴卫国、贺昊晔、张一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28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晓昢、阴卫国、贺昊晔、张一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4587.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7.5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晓昢、阴卫国、贺昊晔、张一琛银行存款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爱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