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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顺、卢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顺,卢建,王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3139号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单县向阳路中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OP1J。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系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系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庙支行副主任。被告:王顺,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卢建,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王冰,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顺、卢建、王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限期原告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但原告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学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