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晏新梅与李海军、东明县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新梅,李海军,东明县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650号原告:晏新梅,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敬军,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军,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东明县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向阳路南端199号。法定代表人:唐世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负责人:袁庆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政,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晏新梅与被告李海军、东明县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晏新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晏新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晏新梅撤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晏新梅负担。审 判 长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陈金玲人民陪审员 徐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