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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颜祜迎、许聪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祜迎,许聪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祜迎,男,1966年05月28日出生,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许聪猛,男,1961年03月07日出生,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颜祜迎与被执行人许聪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5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许聪猛欠颜祜迎借款20000元,许聪猛应自2016年12月份起每月15日前偿还颜祜迎2000元直至还清款项;二、如果许聪猛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颜祜迎可就许聪猛尚未支付的全部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颜祜迎放弃对许聪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20000元未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2月7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聪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许聪猛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许聪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20000元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