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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饶超伟与廖全云、蔡俊虎、凌碧遙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超伟,廖全云,蔡俊虎,凌碧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饶超伟,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勇,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全云,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弟凯,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俊虎,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碧遥,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饶超伟因与被上诉人廖全云、蔡俊虎、凌碧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3民初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3民初第5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饶超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忠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