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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249号原告:毛某某,女,1973年5月29日生,满族,农民。被告:康某某,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毛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朋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