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249号原告:毛某某,女,1973年5月29日生,满族,农民。被告:康某某,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毛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朋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