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5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国绥与郭周荣重庆力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绥,重庆力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周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财保59号申请人李国绥,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重庆力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璧城镇文星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084-4。法定代表人曾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郭周荣,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国绥与被申请人重庆力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周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渝0228执保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申请人李国绥提供担保案外人李国郎的车辆。现案件已经审结,申请人李国绥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国绥要求解除担保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国绥提供担保案外人李国郎的渝FCE1**号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艾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