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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恩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恩荣,苏勤芳,严燕琼,陆少琼,甘剑明,谭文峰,王新群,杨伟坚,林敏强,蔡永鹏,黎惠娟,张红初,吴爱珍,彭玉弟,黄志强,罗结欢,黄金婷,李剑锋,罗丽娟,谢天游,李志强,邱志媚,钟窍,仇丽韵,刘孝荣,吴尚宏,罗华红,何庆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陆文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恩荣,男,汉族,1989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勤芳,女,汉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燕琼,女,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少琼,女,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剑明,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文峰,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群,女,汉族,1981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伟坚,男,汉族,1983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敏强,男,汉族,1993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永鹏,男,汉族,1995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惠娟,女,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初,男,汉族,1968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爱珍,女,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玉弟,女,汉族,1946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强,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结欢,女,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婷,女,汉族,1995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剑锋,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丽娟,女,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天游,男,汉族,1989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强,男,汉族,1995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志媚,女,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窍,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丽韵,女,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孝荣,女,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尚宏,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华红,女,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庆文,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佛山市高明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恩荣、苏勤芳、严燕琼、陆少琼、甘剑明、谭文峰、王新群、杨伟坚、林敏强、蔡永鹏、黎惠娟、张红初、吴爱珍、彭玉弟、黄志强、罗结欢、黄金婷、李剑锋、罗丽娟、谢天游、李志强、邱志媚、钟窍、仇丽韵、刘孝荣、吴尚宏、罗华红、何庆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8民初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李恩荣等分别与上诉人佛山市高明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李恩荣等数名原审原告就其与佛山市高明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各自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普通共同诉讼的方式,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各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案件标的不大,本案不具有案情复杂等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情形,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故高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