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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陶知文与广西鑫辉通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知文,广西鑫辉通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928号原告:陶知文,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广西鑫辉通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生路3号A栋鑫辉民生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3792X3。法定代表人:苏旭辉,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陶知文与被告广西鑫辉通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陶知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知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陶知文负担。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