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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8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钟武沃与赖志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武沃,赖志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8761号原告:钟武沃,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被告:赖志李,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钟武沃与被告赖志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武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志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武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及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原告;2、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赖志李因需要赎回被扣押车辆,于2018年8月4日向钟武沃借款17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天,借款利息为每月本金的3%,钟武沃与赖志李签订《借款协议》,同日,赖志李出具《借条》,确认借到钟武沃17万元,承诺将于2016年8月7日前一次性还清款项,逾期按每日本金的1%支付违约金。现已届清偿期,赖志李未清偿借款。钟武沃催讨未果,遂诉诸法院。赖志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钟武沃出借17万元给赖志李属实,有钟武沃提供的经赖志李本人签名及捺手指膜的《借款协议》、《借条》、以及当庭提交的手机转账记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违法或虚假诉讼的情形。本院认为:赖志李向钟武沃借款17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在性质上都属于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现已届清偿期,赖志李未偿还借款,钟武沃要求赖志李偿还借款17万元及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赖志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钟武沃要求赖志李偿还借款17万元及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志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17万元及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给原告钟武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赖志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君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人民陪审员  刘 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颖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