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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怀英与被执行人白丽、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怀英,白丽,郭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怀英,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二巷36号1号楼西单元5号。被执行人白丽,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二巷32号2号楼6号。被执行人郭建军,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二巷32号2号楼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执253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建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建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