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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刑更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王国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360号罪犯王国雄,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9日,初中文化,甘肃省临洮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甘谷监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兰法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5日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10日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的奖励,严格工艺流程。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考分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国雄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但该犯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宋一泓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