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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兴亮与被执行人张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亮,张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亮,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嘉兰德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东开发区碑林科技园东新城市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8层。被执行人:张生祥,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龙首村龙兴路5号3号楼5单元5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亮与被执行人张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生祥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兴亮已足额受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恢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