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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月欢与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欢,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971行初39号原告陈月欢,女,汉族,1953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谭洁仪,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敏强,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莞龙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774014545D。负责人唐耀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邵权,该局虎门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沈秋林,广东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居委会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37598334。负责人王惠文。委托代理人黄湘宏,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月欢诉被告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正在协商处理、无需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月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欢撤回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月欢承担。审 判 长  余燕飞审 判 员  李洪朝人民陪审员  党志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萧周嘉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