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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焦永杰与寇福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永杰,寇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焦永杰(612722198611174877),男,汉族。被执行人寇福民(612701197101099065),男,汉族。关于焦永杰与寇福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寇福民向申请执行人焦永杰赔偿6557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70元,但被执行人赵健华、常燕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寇福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寇福民在银行的存款2677元(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