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盐山县国土资源局、贾召月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山县国土资源局,贾召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5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德顺被执行人:贾召月,男,196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盐山县。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盐土罚字(2016)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9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贾召月拒不执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盐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山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盐土罚字(2016)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凤荣审判员 :王振华审判员 :刘俊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