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罗茂强与张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茂强,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68号申请执行人:罗茂强,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张玉华,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茂强与被执行人张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玉华银行存款4,000.00元,本次申请,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