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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罗茂强与张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茂强,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68号申请执行人:罗茂强,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张玉华,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茂强与被执行人张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玉华银行存款4,000.00元,本次申请,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