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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师清生与师恩泽、师广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清生,师恩泽,师广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557号原告:师清生,男,1951年2月12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志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恩泽,男,1945年3月3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师广梅,女,1977年4月2日出生,住东平县。:师广秀,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师广岐,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清生与被告师恩泽、师广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清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师清生负担。审判员  郭庆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