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师清生与师恩泽、师广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清生,师恩泽,师广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557号原告:师清生,男,1951年2月12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志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恩泽,男,1945年3月3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师广梅,女,1977年4月2日出生,住东平县。:师广秀,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师广岐,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清生与被告师恩泽、师广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清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师清生负担。审判员 郭庆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