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邢晓刚与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晓刚,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8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晓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权,黑龙江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ichelDoukeris,该公司亚太地区总裁。再审申请人邢晓刚因与被申请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英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晓刚申请再审称,百威英博公司的厂址搬迁并不妨碍劳动合同的履行,百威英博公司厂址搬迁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百威英博公司主张生产技术革新导致的经济裁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而是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故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百威英博公司因生产需要,企业迁移时需裁减人员,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裁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百威英博公司符合该条规定的实体性条件,同时履行了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其安置补偿办法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故百威英博公司以企业迁址、经济性裁员为由与邢晓刚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判决认定并无不当,邢晓刚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晓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洪波审判员 刘东兴审判员 白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