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嘉峰中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健超运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李小金,郑小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270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6767H。法定代表人:乔阳,职务董事长。被告:李小金,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郑小琴,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限公司与被告李小金、郑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孔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