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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审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与陈官福其他非诉执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陈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294号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安康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008646391Q。法定代表人:肖仁海,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亮、赵文建,该局职工。被申请人:陈官福,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州林罚决字(2016)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未按规定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在本案中,执行标的是恢复林地原状。因此该林地的原状以及被擅自改变用途的现状等均属执行标的的情况,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必须明确具体。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未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直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述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要求强制执行开州林罚决字(2016)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申请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冯 纲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