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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晓波、王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波,王成,孙艮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波,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被执行人:王成,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被执行人:孙艮霞,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王晓波与王成、孙艮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