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晓波、王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波,王成,孙艮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波,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被执行人:王成,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被执行人:孙艮霞,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王晓波与王成、孙艮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