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东辉与郝良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东辉,郝良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996号原告:韩东辉,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良杰,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原告韩东辉诉被告郝良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意主动撤诉,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东辉撤回对被告郝良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东辉承担。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