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共产党凤阳县委员会党校、蔡维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共产党凤阳县委员会党校,蔡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共产党凤阳县委员会党校,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丁传松,该校常务副校长。被执行人:蔡维军,男,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共产党凤阳县委员会党校与蔡维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维军有不动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蔡维军在凤阳县府城镇新雅花园1栋604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相关证号为:2016000567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