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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更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孔庆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庆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342号罪犯孔庆刚,男,1990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庆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缴纳罚金8000元,先后被减刑二次,共计被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认为,罪犯孔庆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孔庆刚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庆刚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2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2015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表扬、2015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表扬、、、2014年获得第3季度季度奖。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庆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庆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罚金8000元不变(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李一虹审判员  孟晓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利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