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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刑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刑终43号原公诉机关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包头市大青山XX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包头市。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3月4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1日被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敬,内蒙古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芳,内蒙古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审理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6)内0824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检察院阅卷后提出本案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程序有误,建议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案件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4刑初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莉审 判 员  焦世东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邬耀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