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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左钟和与夏训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钟和,夏训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2878号原告:左钟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被告:夏训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左钟和与被告夏训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钟和、被告夏训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左钟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砍伐毛竹,劳务费用总计17800元,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结欠7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故诉至法院。夏训祥到庭答辩,称欠左钟和砍伐毛竹工资7800元属实,未支付的原因是夏训宝欠自己毛竹款18000元未给付,故无钱支付左钟和欠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17年4月5日,夏训祥出具明细单一张,言明欠左钟和砍伐工资78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夏训祥未履行付款,显构成违约,故左钟和诉请判令其支付工资欠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夏训祥提出其未支付左钟和欠款的原因是夏训宝欠自己毛竹款18000元未给付,故无钱支付左钟和欠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训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左钟和欠款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夏训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莉莉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