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与杨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杨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4民初1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新开发区福康路富康花园8-10号。负责人:郑莎莉,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楚红艳,系该支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海超,系该支行副行长。被告:杨兵,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个体工商户,原住云南省建水县,现下落不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诉被告杨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陆 昱 文人民陪审员 李 良人民陪审员 杨 增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