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创与庄河市恒威港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创,庄河市恒威港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686号申请执行人:高创,女,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庄河市恒威港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李恒,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创与被执行人庄河市恒威港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村土地一宗,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