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小西与黄想亮、王贵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西,黄想亮,王贵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202号原告:郑小西,女,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宰正,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梅,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想亮,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王贵英,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291号台州春法畜牧公司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51913929XC。负责人:陈正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媛媛,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小西与被告黄想亮、王贵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临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小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郑小西负担。审 判 员 金吕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崔静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