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80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德华、张国军、谭华、刘刚、彭亮与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五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华,张国军,谭华,刘刚,彭亮,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803~807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华。申请执行人张国军。申请执行人谭华。申请执行人刘刚。申请执行人彭亮。被执行人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登常。张德华、张国军、谭华、刘刚、彭亮与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五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823、826、916、804、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德华、张国军、谭华、刘刚、彭亮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823、826、916、804、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