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胜梭与林光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胜梭,林光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3089号原告:梅胜梭,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勉弟,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光抱,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梅胜梭与被告林光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胜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勉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光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胜梭起诉要求:一、被告林光抱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7月18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8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3%,但至今未偿还。被告林光抱未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结合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借条及原告陈述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光抱向原告梅胜梭借款,并出具借款借据,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林光抱依法应当偿还所欠借款350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林光抱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7月18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光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林光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梅胜梭借款3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7月18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林光抱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包崇鸽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人民陪审员 肖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