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邓丽萍、丁杭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丽萍,丁杭红,朱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邓丽萍,女,1957年6月4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县人,住南昌市。被执行人:丁杭红,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朱军芳,女,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丁杭红、朱军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杭红、朱军芳于2011年3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杭红、朱军芳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西中昌建设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丁杭红、朱军芳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抚生路凉伞树小区19栋2单元102室房屋进行司法评估,经评估该房产评估价为523457元。后依法委托江西顺通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流拍,流拍价为447555.735元,后本院依法发出变卖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上述房屋。现申请执行人邓丽萍同意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447555.735元接受位于南昌市抚生路凉伞树小区19栋2单元102室房屋抵偿其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丁杭红、朱军芳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抚生路凉伞树小区19栋2单元102室房屋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丁杭红、朱军芳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抚生路凉伞树小区19栋2单元102室房屋作价447555.735元归申请执行人邓丽萍所有,该套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邓丽萍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邓丽萍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