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凌伟与徐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伟,徐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858号原告:凌伟,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徐小平,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凌伟与被告徐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凌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凌伟负担。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