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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罗建敏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建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76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建敏,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临海市。2015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建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浙1082刑初54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建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罗建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建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建敏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建敏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刑初5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剑锋审判员  陈敏莉审判员  陈文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雪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