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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申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冠强、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冠强,张秀云,刘涛,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2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冠强,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民权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秀云,女,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住民权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涛,男,汉族,1984年3月25日出生,住宁陵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勇,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民权县。再审申请人宋冠强、张秀云、刘涛因与被申请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4民终4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冠强、张秀云、刘涛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较大,张勇没有证据证明向再审申请人支付了出借款项,民间借贷与房屋买卖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不当。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担保,原审法院主观认定签订买卖合同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并以购房款收到条认定张勇已履行出借义务明显错误。二审未纠正一审判决,将购房款认定为借款,无证据证明。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2015年2月9日宋冠强、张秀云向张勇借款123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书》、《房屋买卖合同》,宋冠强并向张勇出具了收到条。刘涛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宋冠强、张秀云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无关,但其对为何同一天签订两份合同,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原审张勇提供的通话录音内容证明宋冠强对借款并无异议,故原审认定宋冠强、张秀云与张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对借款合同的担保,判决宋冠强、张秀云偿还张勇借款123000元,刘涛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宋冠强对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未当庭提出异议,一审采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刘涛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其再审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宋冠强、张秀云、刘涛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宋冠强、张秀云、刘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宋冠强、张秀云、刘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张 霞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一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