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春明、姜浩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明,姜浩铨,房建,房孝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明,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姜浩铨,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房建,女,1986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房孝栋,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春明与被执行人姜浩铨、房建、房孝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2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370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浩铨、房建、房孝栋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