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青岛农商行胶南城关支行、王洪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商行胶南城关支行,王洪玉,王桂波,张丛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39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行胶南城关支行,住青岛市黄岛区永安路**号,机构代码:78759636-1。委托代理人:庄清勇,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系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洪玉,男,195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鹏,男,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桂波,男,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丛玉,男,195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鹏,男,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行胶南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洪玉、王桂波、张丛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商初字第1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2150.5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黄商初字第16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