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陈飞与深圳市瑞享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深圳市瑞享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3832号申请人陈飞,男,汉族,1986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深圳市瑞享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源商务大厦B座3A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213680。法定代表人杨新生。本院立案受理了上述当事人之间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粤0306财保297号],申请人陈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瑞享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3318.18元的财产,原告陈飞已提保证金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瑞享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44×××83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3318.18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人民陪审员 张汉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格书 记 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