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何永辉、徐爱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永辉,徐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465号申请人何永辉,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郭进玲、薛颖,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爱珍,女,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县。申请人何永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8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爱珍银行存款1128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