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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1刑初8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分局抓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1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栾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马改革,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栾检公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马改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石家庄市栾城区富桥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动石家庄市栾城区富桥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发放传单,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承诺保本付高息,以给投资群众出具保证函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0余万元,吸收的存款公司财务人员转至曹某1(另案处理)指定的账户进行经营。应当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依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偶犯,且主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综上,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多种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石家庄市栾城区富桥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动石家庄市栾城区富桥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发放传单,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承诺保本付高息,以给投资群众出具保证函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报案群众36名存款2015000元,返还本金53000元,返还利息176191元,损失1785809元。上述事实有经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曹某1的拘留证、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复印件,证实:曹某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顺平公安局立案侦查。(2)栾城县富桥担保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法定代表人信息):证实:富桥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诉讼保全担保、合同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金融、证券除外),公司2013.12.18日注册时法定代表人为王某3,2014.1.6--2014.5.20.法定代表人曹某2,2014.5.20--2015.4.22.法定代表人曹某1,2015.4.22.至今法定代表人王某。(3)赵娇娇农业银行流水情况,证实:2014.10.至2015.10,主要流向为赵轿轿转给曹某1、张某1、闫某。(4)保证函复印件,证实:富桥担保给投资人出具的保证函,注名期限自--至--,没有借款人的合同,相当于富桥担保吸收投资人的存款凭证。(5)富桥担保投资受益卡业务流程复印件,证实:富桥担保的业务员给投资户的宣传页,证实资金流向,光有投资人,没有借款人。(6)投资人情况登记表、投资人身份信息、保证函(投资凭证),证实:投资人投资金额2073100元,涉及投资户34户。(7)刘某2提供的赵县富桥商贸公司的收款收据1张、出库单2张、入库单1张。(8)赵娇娇农行卡尾号2579账户交易结果表:(9)闫某银行卡交易结果表。(10)杜某银行卡交易结果表。(11)抓获证明、羁押证明,证实:王某于2016年12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抓获,2016年12月12日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同月14日办理出所手续。(12)王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滨州市公安局证明,证实:王某,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无前科。2.证人证言(1)证人赵娇娇证:我以前在(栾城富桥担保有限公司)上班,负责招聘及后勤工作。我是2014年1月份左右上的班,2014年4月份左右离职的。我办理过一张农行卡。我在富桥离职后,同富桥的老板曹某1是恋爱关系。曹某1找到我说我是本地人,用我的身份证在栾城办理一张银行卡转账没有手续费,我就同曹某1到栾城宏达路天阳超市西侧的农行办了一张农行卡,卡办好后我就交给曹某1了,以后都是曹某1用这张卡,我一直没用过。我只知道以我的身份办理的这张银行卡一直是曹某1在使用。曹某1给我介绍的王某,说该是栾城富桥的法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栾城富桥的所有工作都由王某负责。(2)证人范某1证:我是(栾城区富桥担保有限公司)出纳。大概是2015年5月份左右到该公司上班的,到2016年5月份不干的。我刚到公司时法人是曹某1,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到公司任的法人。王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会计是闫某,其他人员我都不接触。公司吸收资金的方式有的是现金,有的是刷POS机,还有的就是通过银行转账。我和闫某接的客户的现金,刷的POS机,我们两个人谁有空谁就办。现金都存到赵娇娇的一张农行卡上了,POS机我不清楚刷到谁的账户上了,银行转账都是客户操作的,也是转到赵娇娇的卡上了。王某是公司的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公司的日常开销需要他签字。我公司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都需要王某批字。客户到公司投资时王某会到财务室对我说具体是刷卡还是现金。客户办理完业务后他就回到他的办公室。我工作上遇到什么问题都会向王某请示。例如,街面上垃圾费的收取是不是给,公司的日常开销都会请示王某签字。总之,凡是公司的日常开销都需要王某签字审批,然后再到财务取钱。王某在栾城富桥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工资,王某用钱的时候直接到财务拿钱打欠条。(3)证人闫某证实,我是(栾城区富桥担保有限公司)的会计。我是2014年4月份到该公司工作,到2016年5月份的时候就不在公司干了。我刚到公司上班时公司法人是曹某1,到2015年5月份左右的时候法人变更为王某。王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曹某1是老板。王某来后老板曹某1就不经常在公司了,隔段时间来一趟。出纳是范某1,业务员有靳某1、张某2、杜某、范某2、吕某。业务员负责拉存款,前台是蕾琳琳负责接待。栾城富桥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到200万元,但是后来又返还给客户一部分,剩余未返还的存款不到200万元,具体数额我不知道,涉及人数有30人左右。有一部分是现金,有一部分是刷POS机。现金交给出纳范某1了。我只记得刚开始时是山东滨州的一个服装厂,后来2015年5月份的时候王某来了又办了一个POS机,客户的集资款除现金外都刷王某办理的这个POS机。公司都是出纳范某1负责接客户的存款,客户将投资款交给范某1,或者是范某1给客户刷POS机。我刚上班时曹某1告诉我吸收的资金都转至赵娇娇的农行卡上。我到该公司上班之前赵娇娇负责公司的财务,我上班后将该工作交接给我后,(赵娇娇)就不上班了。栾城富桥吸收资金的支配及使用权是曹某1。王某2015年5月份左右到该公司就一直在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给我们开会,督促我们拉存款,负责工作人员的考勤,接待客户的咨询。我公司日常支出1000元以下的是王某负责签字审批,超过1000元了需要曹某1签字审批。王某,石家庄市栾城区富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人。曹某1,石家庄市栾城富桥担保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我们收了储户的钱以后,根据曹某1的要求打到赵娇娇卡上。我负责会计,范某1负责出纳,靳丽华客户经理。王某是法人,负责日常事务。富桥公司让业务经理向社会法宣传单,宣传存款利息高。(4)证人吕某证实,我在石家庄市栾城区富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做客户经理。石家庄市栾城区富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人:王某,经营范围:担保、评估等业务,实际经营人曹某1。富桥担保公司由闫某任会计,范某1是出纳,我和雷某、杜某、张某2、靳某2是业务经理。由王某安排你们日常工作。王某让我们发宣传单拉客户存钱。直接把客户带到会计那办理,我共拉了29万元,其中我的钱有18万元。(5)证人杜某证实,是该公司的司机。2015年7月份左右王某让我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一个河北银行的POS机,POS机绑定的是我的河北银行的卡,王某说是用来吸收公司存款的,POS机办好后我将POS机和河北银行卡都交给财务范姗姗了,客户将投资款通过POS机刷到我的河北银行卡上后再根据曹某1的指示将钱打到指定账户上。(6)证人刘某1证实,系王某的妻子,王某在赵县经营一家富桥商贸公司,经营皖郞牌白酒。2016年10月份因交不起房租关门了,关门时曹某1拉走了5万元左右的白酒,当时赵县的宋春华在场,我有曹某1拉走酒的单子,还有400件酒没有打条。(7)证人王某1证实,2015年12月份,我听朋友说在富桥担保有限公司存钱利息高,我就将50000元钱存到该公司了。到了2016年5月份的时候我到该公司取钱,结果去不出来了,后来公司就关门老板就跑了。我在他们公司刷的POS机,投了50000元,年利率是13%,给我返过650元,该公司是将利息通过转账的方式打到我投资时候用的那个卡上。(8)证人王某2证实,2015年7月份的时候吕某找到我说石家庄市栾城富桥担保有限公司存钱利息高,后来我就陆续在该公司存了50000元。我将50000元钱交给该公司的会计了。我投资后该公司给我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年息是14%,返过利息,大概是7000元左右,共计损失43000元左右。(9)证人郭某证实,2015年6月份的时候,我通过宣传单知道石家庄市栾城富桥担保有限公司存钱利息高,就到该公司进行了解咨询。存款利息高,存取自由。我是在2015年6月份的时候陆续投了450000元,就是在石家庄市栾城富桥担保有限公司投的钱,刷的POS机。我投资后该公司给我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年息是14%,共计损失了430000元左右。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至2016年在石家庄栾城富桥担保有限公司工作。我是2016年12月12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浅草湾商旅酒店被抓获的。栾城富桥的法人是我(王某),注册地:栾城区华兴街西街花园对过,经营范围:吸收存款。老板曹某1,业务经理:靳某1,栾城人,女。业务员:张某2,女,栾城人。吕某,女,栾城人。会计:范某1。出纳:闫某。该公司主要吸收存款。吸收存款的年利率是16%左右。公司是通过业务员对外进行宣传,到目前公司共计吸收大概有180万元左右。该部分存款返还了一小部分,大概有6万元左右。我们公司吸收的存款都交由曹某1支配,他是公司的老板支配资金的使用情况。有的是现金,有的是通过银行转账,转至曹某1的银行卡,具体卡号记不清了。该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金融部门的批准。我在栾城富桥负责接待客户,负责公司的接待,公司的日常管理,曹某1不在公司时我会定期给他打电话,汇报公司的经营情况。我没有工资,需要钱的时候我就在财务上领钱,给曹某1说一声就行。曹某1当时同我说法人变更为我,由我负责日常管理。当事没有谈转让费的事情,曹某1同我说,我需要钱在财务上拿,打个欠条就好了,没有具体的工资。我在栾城富桥负责日常管理,例如:公司的开销由我审批签字,工作人员的工资,业务员的提成都由我签字审批。石家庄富桥担保有限公司收客户们的钱是主要业务,我负责日常管理、工资发放、费用支付都是我签发的。我担任法人后具体收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收的钱都通过赵娇娇的卡转到曹某1处了,干什么用了我不清楚。我替曹某1归还了四户投资户的钱,共计19万元,他们是靳某1、雷某、潘某、郭某四户。2015年4月22日我担任法人以后用出纳范某1、会计闫某的银行卡收钱,客户到栾城富桥投资是通过银行卡转账,出纳范某1带客户到银行将客户的投资款转至范某1的农行卡上,后范某1再听从曹某1的安排将钱转到指定账户上。赵县四联担保同栾城富桥一起将法人变更成我的,赵县四联也是曹某1经营,没有吸收存款。我在赵县经营一家糖酒公司,在赵县西路信用社对面,叫皖郎酒(公司名称叫富桥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宋春华。该公司的经营是由我投资的。是我借栾城富桥的钱经营的。栾城富桥借支单玖张,共计142701.17元,是我个人开支使用。我办理过商户名称为石家庄市富桥的POS机,用这个POS机吸收过存款,绑定的是杜某的银行卡。4.同案犯曹某1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4月22日为栾城县富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我以前是该公司的老板,2015年的时候我将该公司转让给了王某了。栾城富桥归王某独立经营核算同我没关系,当时我们约定的转让费是110万元,当时转让的时候,栾城富桥吸收了200万元左右。由于王某拿不出这110万元的转让费,他就给我打了一张110万元的欠条,欠条上约定王某负责退还栾城投资户110万元,剩余的由我承担。我经营期间栾城富桥共计吸收了多少存款记不清了,我只知道最后未退还给老百姓的钱是170万元左右。该170万元用于公司的日常消耗,工作人员的工资提成,投资户的利息,还有给山东泰安大裂谷项目的负责人王某4投资了30万元,栾城富桥吸收存款业务没有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通过我公司员工对外宣传,月利率是12%。通过我公司员工介绍的人都可以到公司存款。有现金,有银行转账,银行转账都打到赵娇娇、闫某、范某1的银行卡上。投资大裂谷项目是以郭玉青的名义投资的,共有十一个出资人,我这30万投给了其中的一个叫王某4的出资人,当时是用栾城富桥担保公司的名义转过去的,但是这笔30万元的投资款是顺平四联担保公司的钱,因为我当时是这两家公司的共同法人。赵娇娇2014年在栾城区富桥担保上过班,卡号为62×××79的农行卡是我让赵娇娇在栾城区天阳超市旁边的农行办的,一直是由我公司的业务员使用,赵娇娇没有用过,一直是我保管和使用,2016年6、7月份已丢失,我一直用网银操作,该卡上没有钱了。卡上的资金往来是我名下的栾城富桥担保和顺平县四联担保的资金周转,2015年4月22日以后,由于王某需要钱向我借钱,我通过赵娇娇这张农行卡,给他公司闫某的卡上打过钱,后来闫某也往赵娇娇的这张农行卡上打过钱。张某1是我妻子,赵娇娇尾号2579的农行卡打给张某1名下尾号1956的钱干什么我记不清了,尾号1956的银行卡由我保管和使用。曹占春是我三哥,我用他的身份证在顺平办了一张农行卡,尾号为6479,在顺平四联担保公司业务使用,赵娇娇尾号2579农行卡向尾号6479农行卡打钱应该是业务用钱,具体用途我记不清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高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王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止)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犯罪所得1785809元,返还投资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闫乐朝人民陪审员  徐晓凯人民陪审员  赵亚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聂文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