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赤峰市翼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邵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翼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邵某,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186号原告:赤峰市翼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兴隆街兴隆佳苑东侧J-1。法定代表人:肖某1,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2,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邵某,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某,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被告:张某,男,1975年3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赤峰市翼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翼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邵某、李某偿还借款8万元,垫付期内利息1个月利息1133.33元,逾期催收费800元,合计81933.33元;2、判令被告邵某、李某承担逾期利息、罚息及逾期催收费自2016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项为止;3、被告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日,被告邵某、李某通过P2P借贷平台翼龙网贷与贷出方、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络电子借条,约定:被告邵某、李某借款8万元,利率为年17%,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起止日期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贷出方可根据自己意向转让债权,原告作为借款平台的运营负责人和风险防控人,对债权进行收购。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赤峰市翼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邵某、李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赤峰市翼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常继竞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陈德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