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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与袁永红、刘学平、四川省德阳市德威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杨高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袁永红,刘学平,四川省德阳市德威运业有限公司,杨高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9051327376(1-1)。负责人:谭榜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永红,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伟,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平,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德阳市德威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南路二段318号3栋东立达钢材市场综合楼203、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96401224(1-1)。法定代表人:江晓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高建,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永红、刘学平、四川省德阳市德威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杨高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60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案涉交通事故中导致袁永红受伤的具体车辆,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由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60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邵 敏审判员 陈叶兰审判员 李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