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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蒲鑫与张锐张清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鑫,张清传,费德奎,张锐,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138号原告:蒲鑫,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张清传,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费德奎,女,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张锐,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何平,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蒲鑫与被告张清传、费德奎、张锐、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蒲鑫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鑫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蒲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2元,由原告蒲鑫负担。审判员 丁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星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