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刑初字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明萍、倪高华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萍,倪高华,朱复宝,倪华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3刑初字87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萍,别名李萍,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荆州市荆州区,无业,户籍地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羁押至4月6日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倪高华,绰号“荆平”,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荆州市荆州区,个体经营,住荆州市荆州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至4月6日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朱复宝,绰号“小宝”,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荆州市沙市区,个体经营,户籍地及住址荆州市沙市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至4月6日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倪华成,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荆州市荆州区,农民,住荆州市荆州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至4月6日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萍、倪高华、朱复宝、倪华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萍、倪高华、朱复宝、倪华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明萍经被害人周某介绍并担保借款1748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陈某1,约定月息为4分,还款期限为半年,陈某1用荆州区城南开发区学堂洲的一块土地做抵押。后李明萍打听到陈某1给其用于抵押的这块土地不能用于抵押,且陈某1也未将所借款项用于投资,而是到澳门赌博去了。2016年1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明萍邀约被告人倪高华、朱复宝和“朋子”(另案处理),到荆州区荆东路26号一栋二单元302室被害人周某的住宅对周某实施拘禁,要周某与陈某1联系,索要由周某担保的陈某1找李明萍所借的债务,期间,李明萍等四人对周某进行殴打,逼迫周某联系上陈某1,让陈某1偿还借款。倪高华于当日19时许离开。次日12许倪高华在李明萍的安排下邀约倪华成和倪某(另案处理)到周某的住处,替换朱复宝、“朋子”看守周某,后离开周某家。被告人李明萍、倪华成、倪某于当月28日中午离开周某家。被害人陈某1接到周某的电话后,于2016年12月26日15时许到荆州区荆东路26号,李明萍安排朱复宝及朱复宝邀约来的“华某”、“兵子”、“傻伢子”(均另案处理)将陈某1控制在荆州区荆北路良友宾馆,索要借款。次日,陈某1在朱复宝等人的陪同下,到银行给李明萍转账还款41万元,并以汽车抵债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于18时许离开。另查明,被告人倪高华于2016年3月3日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拘禁周某的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李明萍于2017年3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单、谅解书、被害人的陈述、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四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为索要高利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明萍、倪高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朱复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倪华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二、被告人倪高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三、被告人朱复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四、被告人倪华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