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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李文鑫、李在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李文鑫,李在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425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173号新华福广场B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49966763。负责人:黄观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弼,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勇,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文鑫,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李在在,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告李文鑫、李在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惠 来自: